“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
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咨询企业(机构)的管理,提高北京市咨询行业的诚信度,培育优秀咨询企业(机构),促进北京市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咨询业是一种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咨询服务是指以专门的知识和经验,通过调查研究取得信息,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提出有充分科学依据的、优化的(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有关问题的报告、软件或提供有关技术。本办法所称“咨询企业(机构)”,是指以科学为依据,以信息为基础,综合运用现代管理知识、经验与技能,就特定问题或项目,为委托方提供管理专业咨询、市场调查、战略与规划、管理策划、可行性论证、解决方案、评估与预测等各类智力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对北京市从事咨询企业(机构)进行信用评审,该评审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咨询企业(机构)的信用度(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咨询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咨询服务业绩及社会知名度等在内的综合反映)和服务质量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主营管理咨询的下列企业(机构)均可申请“北京市2003 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评审资格。 1、由各级政府和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公民设立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咨询企业或机构;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自管理咨询的企业或机构; 3、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营业执照的管理咨询企业(机构)。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北京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责北京行政区咨询企业(机构)“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的评审工作,并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 咨询企业(机构)的信用度经北京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评审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对入选“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北京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给予颁发咨询证书,并授予铭牌。
第七条 北京市企业咨询管理中心每年对取得“讲信用”咨询企业(机构)的执业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报“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评审的基本条件: 1、咨询企业(机构)至少有一半以上人员及一半以上工作时间从事咨询服务工作; 2、直接从事咨询业务人员,其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应占咨询人员50%以上。具有社会专家网络开展咨询工作的企业(机构),其网络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应占50%以上; 3、上年度营业额收入10万元以上或年人均咨询收入在2万元以上; 4、除不可抗力或委托方原因外,咨询合同履约率为100%; 第九条 申报“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程序: 1、填写“北京市2003年管理咨询企业信用”评审申请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提交公司简介(包括专家顾问、核心业务、服务领域等); 4、提交咨询服务业绩文件,包括: (1)2002-2003年内承担主要咨询业务的清单、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任务完成后的用户验收意见证明材料或专家鉴定证书(复印件); (2)2003年重点服务销售额最大的前两名用户名单(包括被咨询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咨询课题、实施方案简介等服务内容); 5、提交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6、重要传媒报导材料(复印件,注明出处)。 第十条 评审工作分中心评审和专家复审。参评企业(机构)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否定: 1、没有将主要专业力量直接从事咨询服务工作; 2、在合同履行中有违约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 3、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差; 4、接受额外报酬,提供失实的咨询报告; 5、草率从事咨询工作,引起用户不满者。 第十一条 专家复审主要内容如下: 1、用户满意程度; 2、咨询服务业绩; 3、咨询效益综合评估; 4、咨询业务综合水平和能力; 5、职业道德水准。 第十二条 由专家复审认定的“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咨询企业(机构),由北京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颁发证书和铭牌,上报中企协备案。 第十三条 北京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对获得 “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优先推荐给本中心五万多家会员企业及社会上寻求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章 变 更 第十四条 当取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需要迁移地址、更改名称时,应向北京市企业咨询管理中心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需要分立、合并者需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取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企业因故撒销; 2、咨询业务终止; 3、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六条 取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北京市企业咨询管理中心负责撤销其资格,并追缴资格证书和铭牌。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资格者; 2、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约行业者; 3、出租、出售取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资格证书者; 4、评审后经复审发现明显不能保持原有水平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在取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评审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包括申请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保密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对泄密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北京市2003年讲信用”的咨询企业(机构)的称号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凡出现监督抽查不合格、重大服务投诉、管理下滑等情况,将撤消此荣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企业管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