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9l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16l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I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林格曼黑度,级)
    ───────────────────────────────────
       自然通风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燃 (〈0.7MW 1t/h ) 二、三类区  150    120
    煤 ─────────────────────────────────
    锅         一类区    100    80
    炉  其它锅炉    二类区    250    200       1
              三类区    350    250
    ───────────────────────────────────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燃         二、三类区  100    100
    油 ─────────────────────────────────
    锅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炉         二、三类区  200    150
    ───────────────────────────────────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I时段   Ⅱ时段   I时段   Ⅱ时段
───────────────────────────────────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轻柴油、煤油锅炉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
  注:*一类区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
            燃煤收到    烟尘初始排     烟气黑度
    锅炉类别     基灰分(%)   放浓度(mg/m3)  (林格曼黑度,级)
                  I时段   Ⅱ时段
───────────────────────────────────
    自然通风锅炉    /    150     120      1
   (〈0.7MW 1t/h )
层燃 ────────────────────────────────
锅炉  其它锅炉     Aar≤25%  1800    1600     1
   (≤2.8MW 4t/h )  Aar〉25%  2000    1800
   ────────────────────────────────
    其它锅炉     Aar≤25%  2000    1800     1
   (〉2.8MW 4t/h )  Aar 〉25% 2200    2000
───────────────────────────────────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沸腾 ────────────────────────────────
锅炉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
 

   4.6 其它规定

  4.6.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
锅炉房装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机总容量 ──────────────────────────────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
烟囱最低 m  20   25     30     35    40    45
允许高度
───────────────────────────────────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 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 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a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a=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a=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a=1.2
───────────────────────────────────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