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06]1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2005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景区面貌进一步改善,景区服务更加规范,景区管理的总体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也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今年是综合整治工作的第四年,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明年综合整治工作的验收。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重点
    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和进一步扩大整治成果,2006年整治工作仍然以理顺管理体制、查处违章建设、加快规划编制与报批、加快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标志、标牌设置等五方面为主要内容。工作重点是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整治工作后进单位。各地和各风景名胜区要结合实际,对照整治标准,在搞好普遍整治的同时,狠抓薄弱环节,力争在重点整治领域和薄弱环节改进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二、加强监督检查
    根据2005年在黄山召开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会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综合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今年将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分三个步骤:
    (一)自查。2006年7月31日前,各地要组织完成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
    (二)互查。2006年8、9月份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同志,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各地展开互查。
    (三)督查。根据检查情况在适当时间,我部将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对综合整治工作差距较大的风景名胜区进行督查。
    三、严格掌握标准
    综合整治考评工作中,要严格统一考评标准,严格把握考评要求;做到公平公开、客观公正、求真务实。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在具体操作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不得定为合格:
    1、管理机构职能不到位或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的;
    2、尚未完成总体规划编制上报工作的;
    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5、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规范上报材料
    今年,各地综合整治自查工作的汇总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城建司,不再附景区单独材料。文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拆除违章建筑面积、处理违章案件等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二)景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推荐名单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考核档次。
    五、表彰奖励
    2006年综合整治表彰限于专项成果,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列入专项的评选范围。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设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今年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三年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既要确保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又要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有所突破,真正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的自查报告,请于2006年8月10日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电话:马莉,010-58934361,5893457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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