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外企字[2005]第96号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效期过期的处罚是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请示》(成工商发[2005]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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