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件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分为批发和零售。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是药品零售经营方式的一种表述,应按药品零售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监管。我局已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6号)文已不再适用,现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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