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6]13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汽车等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并实施有关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国入世承诺,降低排气量在1000毫升及以下的小轿车等42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其中,31个税目为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整车,税率由28%降至25%;11个税目为车身、底盘、中低排量汽油发动机等汽车零部件,税率由13.8-16.4%降至10%(见附件1)。
  二、根据我国签订的相关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一)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对原产于菲律宾的2838个税目的商品实施相关协定税率(见附件2);
  (二)对原产于香港的37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3);
  (三)对原产于澳门的24个税目的商品进入内地实施零关税(见附件4)。
  三、根据国务院决定,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安哥拉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6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3《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
  (二)对原产于也门、马尔代夫、萨摩亚和瓦努阿图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商品范围见附件5。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对菲律宾“正常降税”协定税目税率表
  3、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4、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第四批商品税目税率表
  5、进口特惠(也门等4国)税目税率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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