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建质[2006]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安全生产形势仍不乐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意识,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为基础,完善责任制度为核心,强化责任追究为保障,不断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
    二、强化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和部署重点安全工作,建立包含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制定明确的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协调运行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信息综合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评估安全监管工作绩效,并根据分析和评估结果,及时公布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安全生产形势较差的重点城市名单,针对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重要节日、特殊季节等的安全工作,要提早做出有针对性的部署。
    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体系。要尽快建立覆盖建设系统的安全信息系统,加强对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等方面信息的采集和监测分析,全面准确地掌握安全状况和态势,逐步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监测预警体系。
    六、建立安全事故快报责任制度。各地要根据国家总体预案要求,在国家和建设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详实地上报有关事故情况。对在事故报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要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性工作,制定应急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保障必要的人员、经费等条件。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到事故现场指挥或参与指挥救援,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八、建立重大事故分析评估制度。重大事故发生后,要在两个月内向我部提交分析评估报告,从体制、机制、法规、政策和技术层面深入分析事故成因,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完善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等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九、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规定有关工作责任,建立审批后的动态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不认真依法查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十、建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各地要全面建立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抓好各层级、各环节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对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定期定量考核。
    我部将建立对各地建设部门的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完善约谈制度,定期发布各地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对安全工作不力和控制指标执行差的地区,将给予严肃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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