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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