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惩戒工作中分工协作问题的通知

监发〔1989〕13号

    根据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精神,为了保证监察部和人事部在惩戒工作中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监察部与人事部在惩戒工作中的分工协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部立案调查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部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的处分。具体程序按照监察部的规定办理(另行发文)。
    日常惩戒工作由人事部负责管理。
    二、对由人事部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的处分不服的申诉,由人事部受理。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由监察部受理。对其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部受理。
    三、监察部作出的处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处分,由人事部负责办理呈报手续。
    监察部直接处理的需要报送国务院批准或备案的处分,由监察部办理呈报手续,同时抄送人事部。
    五、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在惩戒工作中的分工,按上述原则办理。
    六、各级监察机关和人事部门应互相支持、密切协作,保证惩戒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