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通知

广发外字(1991)133号

    近年来,许多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友好省(区、市)等不同的渠道,同国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节目交换、人员交流等业务合作关系,有的还签订了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扩大了我对外宣传和影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我地方电台、电视台同国外国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我多台对国外同一台的多头业务合作等问题。为了使此类活动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原则性规定。

    1.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要对口、相应。即同国外国家广播电视台,一般由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地方广播电视台一般只同国外地方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2.已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区)、市广播电视台可以与其相应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纳入友好省(区)、市的活动计划中。

    3.如同国外广播电视台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仍按广发外字(1988)905号通知规定办理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