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申境外广播电视

从业人员采访拍管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境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采访拍片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境外广播电视记者及从业人员采访拍片的审批、审核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重申如下:

    外国广播电视记者是指外国新闻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社急社长、总编、编辑等新闻机构的各级负责人和专职记者;外国广播电视从业人员是指为广播电视机构制作节目的制片公司或其他人员。

    外交部归口负责外国常驻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华采访拍片的审批工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电总局负责外国广播电视短期记者来华采访拍片的审核工作。

    广电总局外事司负责中央电视台、国际电台、中央电视台(三台)以及总局直属部门接待外国记者来华采访拍片的报批或根据总局领域授权审核一般性外国记者采访拍片项目;审核会签其它部、委及有关单位接待的广播电视记者组来华采访拍片事宜。

    外国广播电视记者和从业人员来我国采访拍片,或申请临时跨省区采访拍片,由广电总局受理审核后报外交部审批。如仅赴广东、上海进行广播电视采访拍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

    为了保证餐国广播电视记者和从业人员来华采访拍片,各接待单位应在两周前将采访拍片申请送到广电总局外事司,并按要求附上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往访省、自满、直辖市外办以及有关被采访单位同意的函电等,赴非开放地区的采访还须征得有关军事部门的同意。

    有关我与境外(包括与港澳)合拍、协拍电视剧,仍按《中国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与台湾地区的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按广发外字[1994]089号文件执行。合拍电视剧要严格按批准的合同和审查通过的剧本或大纲进行。

    广电总局外事司负责报批并签发经批准拍摄电视专题片、电视剧或广告风光片等境外广播电视机构人员的签证函电。

    关于港澳电视记者来内地的采访,仍按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旅游局、海关总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港澳电视机构来内地拍摄电视专题片的管理细则》。如赴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和上海市采访拍片,由当地主管部门通过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受理并审批,赴其它地方采访拍片,由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祖国大陆拍片,仍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广播影视部经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公安部、海关总署会签下发的《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管理办法》通知执行。台湾电视机构须向中华广播影视交流协会提出申请,由广电总局审批。

    境外摄影队所携带摄影、录像器材,海关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外事司或港澳台办的批件、摄影器材放行通知单,及接待单位出具保函或保证金后,可办理暂时免税放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