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发〔1990〕69号

    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 银行负责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全国性专业公司(集团),授权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批。

    二、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公司(集团),由国务院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三、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四、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

    五、除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地方性公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审批机关。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