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

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1997〕第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具体情况,

现就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通信企业,以××邮政电信局××同步政局××电信局的名称(以下统称省(区、市)邮政电信局)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持邮电部的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二、市、县邮电局(邮电局、电信局)、直辖市邮政电信局的直属邮电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现业

局),暂以现有名称办理营业登记。

邮电现业局持省(区、市(邮政电信局的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核转手续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

    三、邮电自办和代办的支局、所,单独设立的报刊门市部、集邮门市部、邮政储蓄所、城镇公

用电话代办点,由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授权现业局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时一并分类列表申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照,免交登记费。

现业局对新增或变更的支局、所、服务点,每年集中办理一次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已经领取其他营业执照并兼办邮电业务的,持邮电现业局的委托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原营业执照中进行增项。

    四、省(区、市)邮政电信局和各级邮电现业局兴办的专业通信企业(公司),经省(区、市)邮政

电信局批准或授权,按规定申请登记注册。

省(区、市)邮政电信局和各级邮电现业局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公司),经省(区、市)邮政电信局批准或授权,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

    五、邮电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

    (一)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烽务、邮政储蓄业务、邮政附属业务;

    (二)电信基础业务、电信增值业务、电信附属业务。

    邮政、电信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

理。

    邮政储蓄业务的具体种类,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核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确定。

    六、邮电通信企业应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通信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

    七、不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邮电通信企业内部生产管理机构、邮电临时服务点、流动服务车、

各类卡式电话和投币电话,不办理登记。

    八、邮电通信企业已办理登记注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办理重新登记。

    九、邮电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原则上在1997年底前完成。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管理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协商和配合,共同做好邮局电通信企

业登记注册工作。

    十、本通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邮电部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