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文 件
国电电源[2002]49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十一章  施工企业的分包单位

  第十二章  施工班组

  第十三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附 录A-F

  附 录G-J

  附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电力(葛洲坝)集团公司、水利水电总公司、安能公司、水电流域开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
    第五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第六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七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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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目    标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重大火灾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4、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2、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
    3、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
    1、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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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六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
    5、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4、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3、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
    5、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6、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
    8、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4、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
    5、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6、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
    7、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8、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  

    5、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
    1、主持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5、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
    6、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7、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
    8、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
    1、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3、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4、负责组织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
    5、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组织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包括送变电项目);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6、负责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参加安全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8、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地(队)主任、队长(副主任、副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措施与规定,组织编制本工地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计划、布置、检查施工时,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本工地施工场所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4、负责组织对跨班组重要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负责对本工地职工进行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教育工作。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况分析会。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贯彻执行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8、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9、组织并主持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地(队)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队)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实施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编制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不包括送变电项目)。
    4、负责布置、检查与指导班组(施工队)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组织编制本工地(队)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负责组织本工地(队)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
    7、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8、参加本工地(队)的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参加人身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班组长职责:
    1、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3、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4、认真进行每天的“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5、每天检查施工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督促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6、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8、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落实并签证确认。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长,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批工作。
    9、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10、贯彻实施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1、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条   班组(施工队)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及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送变电公司的班组技术员应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查)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职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
    3、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6、正确使用与爱护安全设施,未经工地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
    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在组织、管理施工活动及进行生产调度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与管理。
    4、负责在生产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6、在推行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7、参加安全大检查,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经营计划管理部门职责:
  1、负责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负责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同时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结论。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应预留承包合同价款的5%或预留5~10万元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机械(机具)管理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机具)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机具)用、管、修、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机具)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安装、维修、检验及管理等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参与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负责施工机械(机具)选型购置、修理改造、报废处理过程中的审查、鉴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3、负责安排调换工种人员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4、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6、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7、参加人身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负责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线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2、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职工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者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负责工伤人员的及时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专业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4、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供应。
    第三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1、材料设备供应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2、财务部门应负责按照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职业防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并及时承付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3、教育培训部门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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