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文教科发[2004]8号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
    文化部创新奖特等奖项目每项奖金为3万元。
    文化部创新奖项目每项奖金为1万元。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下列文化艺术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艺术创作与演出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二)在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四)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水平。
    (五)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文化产品的多层次增值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是针对完整文化创新实践过程的一种奖励,按项目指导思想的创新性和科学性,与文化工作结合紧密程度和产生的作用,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及借鉴推广应用价值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部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和完成人时,应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文化部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提供有效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必要条件,直接完成项目的基层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推荐项目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项目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的;
    (二)直接参与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过程并对解决疑难问题作出贡献的。
    推荐项目完成人的限额为:特等奖15人,创新奖10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年度6月30日前向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为每个项目确定3名主审员负责主审。主审员在收到主审项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在评审会前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在专业评审组审议时介绍该项目情况;对不能主审的项目应当及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各评审专业组以会议方式或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以书面方式进行,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委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评委,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投票不记入实到评委人数。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完成人赴现场答辩。
    第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已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有效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一个月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报文化部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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