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18 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9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和国土资源市场建设的需要,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推进依法行政等实际工作,我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质矿产部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所列的部门规章。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附件:国土资源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序号
名称
发布单位及令号
发布时间


1
土地信访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5号
1997年3月10日
2
地质矿产部设备管理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2号
1989年3月22日
3
地质矿产部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4
地质矿产部队长(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4号
1989年5月8日
5
社会公益性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办法
地质矿产部令第10号
1990年9月28日
6
地质矿产部实施安全否决权的规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2号
1991年8月26日
7
地质矿产部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款的决定
地质矿产部令第18号
19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