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严格实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见

建市[2006]8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上海、天津、重庆市规划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适应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实现城乡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和严格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区域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一)各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规定,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选址程序,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省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采取直接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对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进行预审等方式,依据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加强省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域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区域性交通和基础设施项目,以及需要国家或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三)要结合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建立和推广,将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核发选址意见书作为督察和监察的重点内容之一。
    (四)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后续管理,对已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最终未得到审批或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五)要按照加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工作的需要,充实和加强省级城乡规划的技术支撑,做好项目选址的方案比选和论证。必要时要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二、严格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一)高度重视施工许可工作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对施工许可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一项法定且行之有效的制度,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工程建设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筑市场行政管理精减、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明确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依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以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一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上述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三)严格履行法定施工许可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依据《建筑法》第八条第四项"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第六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和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规定,对建设资金未按规定落实到位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项目以及不具备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规范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颁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限期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各地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附加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收费。
    (五)加强监管,严厉查处未经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内容主要包括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单位是否擅自进场施工等。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要责令停止施工,依法进行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公众媒体对违法施工的项目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各地要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以及对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六)加强层级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各地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层级监督工作,建立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施工许可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建筑市场监管和施工许可证颁发责任制度,确保建筑市场规范有序。对施工许可管理中失职、渎职,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施工许可电子政务建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施工许可审批程序和条件,建立施工许可审批档案,确保施工许可审批的公开、公正。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探索建立标准规范、功能完善、高效快捷的审批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网上申报、审批、汇总与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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