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

广发编字〖199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把握广告宣传正确的导向,正确引导群众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重视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坚持广播电视广告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领导,严格把关。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成立专门的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部规章制度,严禁非广告经营部门进行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

    三、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播放广播电视广告应保持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不得随意中断节目插播广告。

    五、广播电视广告应与其他广播电视节目有明显的区分。由产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以宣传其产品或服务为内容的广播电视栏目,应标明为“广告栏目”。

    六、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应保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不得插播本台的文选。

    七、电视台播放电视节目,不得在电视画面上叠加字幕广告。

    八、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播电视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00至22:00之间不得超过该时间段节目总量的12%。

    九、广播电视广告不得有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不得贬低、丑化和否定祖国传统文化。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国旗、国徽、国歌及国家领导人的形象。

    十、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维护民族团结,不得宣扬民族分裂、亵渎民族风俗习惯或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

    十一、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出现可能引发儿童不良习惯、不文明举止及不良行为的内容,或不利于父母、长辈对儿童的言行进行正确教育的内容。

    十二、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健康文明,禁止播出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内容的广告,禁止播出治疗性病的广告。

    十三、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妇女,不得歧视、侮辱妇女,使用不健康、不正常妇女形象。

    十四、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十五、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播放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商业电视广告中不得有乱扔废弃物、践踏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画面。

    十六、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科学,不得有迷信的内容,不得宣传伪科学。

    十七、不得以故意引起听众和观众误解的形式播放广播电视广告。

    十八、广播电视广告宣传应尊重大众生活习惯,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间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不适宜的广告。

    十九、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酒类广告的播出。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至21:00)不超过两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两条。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广告宣传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播出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