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运发〔1992〕210号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6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促进我国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加强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审批和登记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二、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的港口,在港区范围内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三、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经设立该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四、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交通部审核,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五、审批机关根据申请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企业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其业务范围。

    六、经审批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须按照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制定的办法经审批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变更经营范围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经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上述企业歇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凭审批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兼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亦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本通知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

    九、违反《管理规定》及本通知的,按照《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