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

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

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

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一九九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