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推进成果转化和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服务,根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和《水利规划及重大专题研究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
2004年7月16日

附件: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管理,提高专题研究水平,促进专题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根据《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水利专题研究为利用水利部水利基建前期工作经费(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国债投资)安排的专题研究项目,适用于水利专题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
    第三条 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年度基建前期项目投资计划,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有关文件和其他相关的规范、规定、标准。
    第四条 验收工作坚持程序规范、认真负责、科学求实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质量进行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水利专题研究成果验收工作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会同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重大问题研究处理等工作,委托水利部有关单位具体组织验收。
水利部综合性水利政策和法规建设前期专题研究成果验收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
    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和水利标准化项目的成果验收工作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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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专题研究工作,并组织专家内部评审,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后,向水利部报送项目成果等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七条 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
    2、项目研究成果报告;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见附表2);
    4、项目任务书及批准文件;
    5、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文件;
    6、内部评审材料;
    7、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表3)。
    第八条 经组织验收的单位对验收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工作深度符合要求,安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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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验收程序。
    1.组织验收单位成立由五名(含五名)以上专家组成的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验收;
    2.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及答疑、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
    3.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项目的验收专家组。
    第十条 验收审查内容
    1.立项程序核查。按照前期工作项目管理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和计划下达等文件进行核查。
    2.工作内容及技术路线审查。根据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要求,对专题的研究工作内容、技术路线进行核查。
    3.研究成果审查。参考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结合专题研究的任务和要求,针对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
    4.项目经费使用核查。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及有关文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5.在对立项、技术路线、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审查)后,提出验收结论意见及验收报告(见附件4)。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熟悉验收项目的专业领域,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3.工作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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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收评价

    第十二条 水利专题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
    3.未经同意变更《项目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不能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交项目承担单位补充研究,限期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负责在一个月内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全部成果资料整理归档报规划计划司和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并进行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建立科技成果数据库。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水利部。水利部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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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验收所需各项支出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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