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俭律师

基本信息

执业机构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 性    别
发证机关 江苏省司法厅 电    话 0515-8976515
证件号码 100900115402 传    真

0515-8223078

电子邮件 jsyzliujian@sohu.com  邮    编 224000
网  址 手    机 13851046515

地    址

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

简  介

  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所在南京设有分所,南京大学毕业,中级律师,法学硕士.为周必才故意杀人案周朝发贪污案辩护,周必才周朝发均被释放,为可热木.阿曼提绑架案(罪名成立量刑在十年以上)辩护,可热木被以非法拘禁罪从轻判处一年徒刑,另有多起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缓刑或检察院撤诉,对经济纠纷和侵权纠纷有研究,多篇有关办案的文章发表.受邀为盐城市公安局和盐城市电视台合办的"盐城警方"栏目评析案件.电话:0515-8976515 13851046515

  20067月下旬,cnLaw.net盐城站站长刘俭律师代理二十二位原告分别起诉盐城市某学校借款纠纷案,由于涉案标的额近二百万元,影响较大,受案法院组织该庭庭长和教育主管部门及该学校领导充分沟通,达成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而后庭长组织三位承办的审判员和双方代理人反复协商,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握手言和,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盐城市第一起标会案因涉及近百名被害人引人关注,我作为辩护人切实履行职责,多次会见被告人孙苏云及查阅卷宗材料,核减犯罪数额,并着重提出定性不当,诈骗罪(按被告人所涉及的犯罪数额应在十年以上)定性不当,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现亭湖区人民法院采信辩护人意见,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就二十四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从七月四日至七月十日公开开庭审理,我所有十二名律师出庭辩护,我们充分履行了辩护的职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0六年十月十八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第一被告仅仅被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江剑明因抢劫暨绑架罪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我作为辩护人经过仔细全面地研究案件情况及会见被告人,庭审提出绑架罪定性不当和抢劫罪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现亭湖区法院采信该辩护意见,判决绑架罪(法定刑十年以上)不成立,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对抢劫罪从轻处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二年半。当事人及其家人对此很满意。

业务范围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专利事务 移民法务

执业证书

执业证(点击放大图)

     

其它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