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部门决定对木材

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含加工)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由国家林业局牵头,会同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这次全国性清理整顿工作的范围: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济形式,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清整工作的主要内容:企业依法设立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清整工作将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按照谁设立、谁关闭、谁负责的原则,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整顿;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在清整期间,新建或扩建的年消耗森林资源蓄积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加工企业,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原料无保证或没有与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已开工建设的,必须限期解决原料来源或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要报经国务院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准。
  本次清理整顿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主管部门审查相办法进行。共分自查、全面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依照检查汇总情况,建立起各省(市、区)木材行业信息数据库,从而为今后制定木材行业规划和建立全国木材行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打下基础。
  清整工作自2002年5月开始,至8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