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界定

  

    世贸组织将其成员分为四个类别: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在其目前140多个成员中,大约有100个成员属于发展中国家类别。由于这个群体的数目众多,且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他们在世贸组织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变得日益重要。
    事实上,对于哪一个成员该划入发展中国家的类别,世贸组织并没有一致认可的准确定义。确定一国是否属于发展中国家完全依据自我选择的原则做出,虽然这不一定被WTO的所有机构自动接受。在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的条款中也没有具体判断一缔约方是否是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概念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是在1966年关贸总协定的新增条款中,当时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参加了关贸总协定,他们普遍认为关贸总协定没有考虑他们的实际利益,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中的份额较低,其贸易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对外汇的需求,也赶不上世界贸易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1964年春,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召开,贸发会议的首任秘书长,发展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什在会上抨击了以关贸总协定为代表的不平等贸易体制。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并迫于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强大压力,关贸总协定缔约方于1964年起草了题为关贸总协定“贸易和发展”的第四部分(第36~38条)。新增加的这部分条款于1966年6月27日正式生效。在新增加的第36条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概念,但也没对“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仍然采用由某一缔约方自己声明是“发展中国家”,然后由关贸总协定按照某一条款关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以采取的措施,进一步认定该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及某一产业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或给予优惠待遇。由于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
  WTO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目前有48个,其中30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过去实行中央计划经济而现在正在采取步骤实行以自由市场和民主为基础的体制的国家(主要包括东欧、中欧和前苏联)被视为转轨经济国家。其余成员被视为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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