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关税减让

    一国对经过其关境的货物征收的税收称之为关税。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各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
    各国海关在征收关税时方法各有差异,现在的趋势是以征收从价税为主。关税在管理贸易方面较之进口数量限制具有明显好处:
    首先,关税使国内外同类产品价格保持自动联系,使国内外生产商的竞争地位显而易见。而配额、许可证等进口数量限制则切断这种联系,极易导致生产商寻求过度保护。
    第二,所有世贸组织成员都非歧视地征收关税,而数量限制则极易导致对不同国家的歧视。
    第三,关税更具透明度,一旦公布,容易判断其产品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而进口数量限制的透明度较差,极易导致贸易商采取不公正手段获取配额或许可证,助长贿赂和犯罪。
    第四,关税是政府财政收人的重要来源,而进口数量限制带来的利润会因其发放的方式不同,在进口商、出口商、中间商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甚至个人之间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在多数情况下不仅起不到保护具体产业的目的,反而影响政府关税收入。
    第五,关税针对的是某一产品的所有进口商,而不是某一特定的企业或产业群体。进口数量限制则直接使某些企业或少数产业受惠,形成阻碍关税自由化改革的利益集团,增加国家间的贸易摩擦。
    基于上述分析,世贸组织极力主张其成员将关税作为惟一的保护手段。
    同时,由于与国产品相比,进口商品因关税而变得较为昂贵,此外,关税也常常对贸易和产业活动造成不确定性。因此,不断降低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努力方向。为此,世贸组织成员关税方面的义务主要有两项: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优惠、对发展中国家实行的关税优惠则属例外)和降低并约束关税。 
    世贸组织成员在加入时或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约束税率的形式来表现,载于各成员的关税减让表中。在世贸组织成立以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约束关税的产品范围很小,平均约22%的税目受约束,世贸组织成立后提高到72%,约束税率下的进口产品总额所占比例从世贸组织成立前的14%上升为59%。另外转型经济国家约束关税比例从73%上升到98%。